昨天跟小學四年級的胖丁講林奕含事件,提到成年人利用權勢,與剛過 16 歲的孩子發生關係。把來龍去脈講好後,要來驗收,所以我問:
「40 歲的老師,喜歡 16 歲的你,是真心的嗎?」「應該不是。」「如果她說要單獨輔導你呢?」「可以到我們家,在客廳,讓爸爸媽媽看得到。」
「但是有沒有可能,40 歲的老師真的愛上 16 歲的女生?他要怎麼做才能證明他真的想跟你在一起?」「他可以先離婚。」
這樣應該差不多有懂一點了,法律這關也 pass。 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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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可以看出來本案的結論了嗎?老師玩弄了女學生,還威嚇要息事寧人,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。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,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。根本天理難容。
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,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,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。現在印證當年課堂上的警告,內心實在無比痛恨。」